简介
德信(Fredrikson & Byron) 律师事务所移民业务部提供移民法 律方面的全面服务,尤其是商务、艺术和家庭移民。移民业务部的律师都是经验丰富的从业者,他们中的许多人经常在各自专业领域的国家及国际会议上发言,同时也自愿为各种移民业务组织提供服务。目前在移民业务部工作的所有人都持有同一种理念,即希望提供最佳、最适合个人特点的代理服务。移民和国际部的成员能以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汉语和越南语熟练进行书面和口头交流。
我们的业务组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办事宗旨,就是力图提供最佳和最贴近个人的代办服务。”
本事务所为以下与移民有关的领域提供咨询服务:艺术家、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驱逐出境和遣返;职业/临时;职业/永久;外派员工;家庭移民;外国留学生;美国雇主 I-9表合规;签证抽签;归化;难民和政治避难者。
职业/临时
- B-1/B-2 访问者 B-1 签证提供给在美国短期逗留、但不受雇于当地公司的商务访问者。B-2 签证适合于非商务旅游的访问者。
- E-1/E-2 条约商人及投资者 某些国家与美国有交易和/或投资条约,允许此类个人及其员工获得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签证。
- H-1B 专业人士 如果某一工作要求在其领域拥有一定学位,并且雇主也表示将至少按照通行工资水平支付外国员工工资,那么拥有相关领域至少学士学位(或相当工作经历)的专业工人可有资格获得H-1B签证。程序分两步走,涉及美国劳工部和美国移民局两个部门。
- H-2A和H-2B 非专业工人有时可获得进入美国人工短缺的农业或非农业部门的短暂工作机会。在这些行业工作需要获得美国劳工部颁发的劳工许可证。这比基于移民的劳工许可证程序要快,但仍然相当繁琐,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才应申请此类签证。
- H-3 雇主可能会开展一项让有经验的个人赴美参加的临时性培训,目的是对他们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返回自己的国家。
- J-1 受训者 个人有时可根据经批准的以商务培训、教学、提供研究或作为营队辅导员和互换服务者为目的的交流项目,进入美国。根据个人的来源国和项目要求,一些J-1 签证持有者会被要求必须先离开美国至少两年才能转换为非移民签证或甚至调整为永久居留身份。本要求有豁免的机会,难易程度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计划发起者以及受训者的原国籍。
- L-1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 L-1 签证提供给从海外分支机构调派到美国、具有专门知识(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的行政人员、经理和员工。国外和美国公司之间必须确实具有合法附属关系才能符合条件。L-1 行政人员和经理可以根据“职业类第一优先”(EB-1)申请永久居留,因此不需要劳工许可证。
- O-1 杰出才能者 O-1 签证提供给具有杰出才能的个人,包括艺术家、演艺人员、运动员、科学家和商务人士。获得这种签证的标准很高,但艺术家和演艺人员除外,他们只需展示其卓越才能即可。艺术和娱乐领域的多数O签证需要相应劳工组织的顾问意见。
- P-1、P-2、P-3 艺术家和运动员 这几个种类包括艺术家、演艺人员、运动员和教练员。P-1 签证适合于文艺团体(而非个人)以及国际承认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P-2 签证适合于从事确定的互惠交流项目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P-3 签证适合于享有文化独特性的艺术家、演艺人员及教练员。多数P签证需要相关工会的咨询意见,以确认对于颁发签证没有异议。
- Q-1 Q-1 签证是专为参加国际文化交流项目的个人提供的。这些签证对于短期文化或语言教师及夏令营辅导员非常有用。
- TN 签证是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专为加拿大和墨西哥国民设立的特殊签证。尽管二者相似,但加拿大人获得TN签证要比墨西哥人容易许多。要获得此类签证,申请人必须符合特定TN工作类别,美国雇主工作职责也必须与工作类别相一致。
职业永久居留
职业类移民分为以下五种优先类型:
- EB-1 外国杰出才能者、优秀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跨国公司行政人员和经理 上述所有个人有资格获得永久居留而不必取得劳工许可证。申请时,前两类的个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国内和/或国际声誉和专业水平的许多文件。跨国公司行政人员和经理申请的,须至少为与美国公司有恰当所有权关系和从属关系的公司服务满一年。
- EB-2 具有高等学位或突出才能的工人 申请该类签证的个人通常必须获得一个工作机会和获得批准的劳工许可证。办理劳工许可证是一项全面的过程,涉及证明外国工人不会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如果申请该类签证的个人能证明其进入美国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那么可免于适用关于劳工许可证和工作机会的规定。
- EB-3 熟练工人和专业人员 申请该类签证的个人通常必须获得一个工作机会和获得批准的劳工许可证。虽然也有为非熟练劳工提供的EB3签证,但是申请该类签证的人员很多,因此为非熟练工人申请劳工许可证已变得毫无意义。
- EB-4 特殊移民 牧师和其他宗教工作者只要在过去两年中在同一宗教教派的同一职位上工作满两年,就可通过此类签证申请永久居留。
- EB-5投资者 此类签证名额为每年10,000个,提供给在“目标就业领域”(农村或高失业率的行业)投资至少500,000美元或在其他任何领域投资1,000,000美元以上的投资者。此类签证有诸多限制和规定,我们强烈建议任何人在申请此类签证前获得移民咨询。
办理领事手续
近年来,领事签证手续的办理日趋复杂。而借助于设在墨西哥蒙特雷和中国上海的办事处,以及世界各地的合作方,我们可以为客户在这方面提供服务。获得移民局H-1B或L-1的准许只是从国外进入美国的第一步,而为签证申请提供关键和及时的信息是项至关重要的服务,这一能力许多小规模咨询公司并不具备。
全球移民
作为由19个所组成的“职业移民律师联盟”(www.abil.com)的一员,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拥有世界四十六个国家移民律师的民间联合体。这不只是个网络,我们更是与这些律师们直接携手合作,努力为我们跨国企业客户的员工获得往来世界各地的签证。我们与这些国外执业的律师定期会面和合作,使他们成为我们移民团队的一部分,为客户带来有益的结果。这个联盟遴选出的部分律师已受邀加入了“ABIL全球”,这是一个与我们更为紧密合作的律师团队,是我们优先考虑使用的服务提供者。更多信息请见:http://www.abil.com/lawyers/abil_global.cfm.
美国雇主I-9表合规
美国的所有雇主都被要求让他们的员工填写反映其工作许可状况的I-9 表格。由于美国移民局可能决定审查雇主的记录,因此这些文件必须仔细填写并妥善保存。由于对I-9 表格的技术性违反和故意违反的惩罚很严厉,因此雇主有必要详细了解I-9 表格程序;鉴于外国人尤其可能提供许多不同种类的文件证明其工作资格,因此这一点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雇主连一名外国员工也没有雇用,也可因严重的I-9 技术性违反而被罚款。此外,雇主还应注意,不应要求个人提交不必要的文件,而对个人产生基于国籍的歧视。雇主必须一方面避免由于未能妥善登记所有雇用文件而遭受惩罚,另一方面避免由于歧视外国人而遭到罚款,做到两者兼顾。
其他合规要求
我们帮助我们的企业客户通过美国劳工部和移民局的审查。雇主如果违反移民法规,可能被处于巨额罚款和严厉的处罚。我们仔细工作,确保企业在遇到审查时,其(H-1B和劳工许可)合规申报符合规定。
艺术家、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这是移民法律的一个独特领域,其签证类型要求独特的策略。Laura Danielson 以代理艺术家、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签证事务而闻名全国。根据不同情况,这些个人可能有资格获得不同的临时签证,包括B-1、H-1B、J-1、O-1、P-1、P-2、P-3或Q-1(参见上文“职业-临时”)。此类个人的永久选择包括职业类杰出人才第一优先,职业类第二优先和传统劳工许可证。
外国留学生
外国留学生通常持F-1 签证。只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而且不从事未经授权的工作,持此类签证的学生就可以在学习期间居留美国。尽管外国留学生被允许参加多种实践培训,但他们通常不得从事除校园内工作和特别许可以外的其他工作。另一些学生持J-1签证居留美国,他们是学者、教师和其他人员。由于J签证项目和项目发起人情况各异,持J签证的学生与持F-1签证的学生类似,均不得从事外部工作。持J-1(J-2)签证的配偶可获得美国移民局的工作许可,但持F-1 签证的配偶却不能。许多持J签证的个人受以下规定的限制:他们在转换签证或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之前必须返回原居国两年。尽管有时可免签,但学生在同意取得J-1签证(而不是F-1签证)之前必须仔细考虑自己的长期计划。
家庭移民
家庭移民可分为直系亲属和优先亲属。直系亲属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及父母。这些个人能立即获得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尽管申请过程通常需要一段时间。优先亲属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优先 — 美国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第二类优先 — 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子女;第三类优先 — 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及第四类优先 —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这些只是获准移民美国的家庭关系条件。美国移民局对什么是“子女”(包括继养子女及收养子女)和“父母”有着非常详细的定义。家庭关系通常由出生证、结婚证和其他法律文件证明。美国移民局会对家庭关系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这种关系不是为了获得移民方面的好处而结成的。
归化
作为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国居留达5年的个人(或作为美国公民配偶在美居留达3年者)可申请归化为美国公民。这些个人还必须能够证明在过去5年里,他们至少有一半时间住在美国,并且除非在免签的情况下,在任何特定时间内没有离开美国超过一年时间。归化程序要求申请者品行良好,未以包括以往犯罪活动在内的任何理由被美国遣返,并能够通过美国政府在书面和口头英语能力方面的测试。这些测试要求对一定年龄和特定残疾状况的人士做出了例外规定。一旦通过面试并获得批准,申请者将宣誓成为美国公民,并被要求进行效忠宣誓。在美国通过归化获得美国公民身份并不意味着自动撤销申请人的本国公民身份(若该国允许双重公民身份)。
难民和政治避难者
难民和政治避难者是出于担心遭受外国政府的迫害而获得美国政府保护的个人;外国政府对其施加迫害的原因有:
- 政治见解;
- 民族;
- 种族;
- 宗教信仰;或
- 属于特定社会群体
对属于社会群体的个人的迫害包括对性别和性取向的迫害。难民与政治避难者的主要区别是,难民在美国以外就证明了这种担心,通常是在难民营中,然后才被安置到美国并定居。政治避难者是那些持签证或作为非法入境者来到美国,并申请政治避难的个人。他们的申请必须能证明他们可能由于上述5个原因之一遭受迫害。办理难民和政治避难程序并不容易;仅仅因为一国正遭受战争蹂躏或处于极度混乱并不意味着其公民有资格作为难民或政治避难者定居美国。证明可能遭受迫害的担忧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过程,接受法律顾问的指导才能更好地进行。有强烈诉求的个人有时可要求获得人权组织的协助,无偿帮助他们准备申请。“明尼苏达人权倡议组织”是这类组织中的一个,网址是:www.mnadvocates.org。
驱逐出境和遣返
德信(Fredrikson & Byron) 的移民服务包括全面代理驱逐出境和遣返。本事务所的律师以其在该领域的多年经验而享有声誉。根据法律的最新变化,许多个人现在可能由于极其微小的犯罪行为而面临驱逐出境和遣返。本事务所有能力在移民法庭和美国联邦法庭处理此类事宜。
签证抽签
通常在每年10月前后,美国国务院都会为来自某些国家(在美国移民数量不多)的个人举行签证抽签。必须在较短的时间期限内递交简单申请,约9到10个月后宣布中签者名单。尽管此类申请非常简单,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人由于未能准确地遵照规定办事而被拒签。中签者可获得美国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并且必须在下一财政年度结束之前获得永久居留身份,或获得国外领事馆的签证。由于美国国务院颁发的许可数量通常大于其权限范围,因此中签者必须立刻进行申请,否则可能由于限额已满而不幸被拒签。
工作经历
主要律师
Zhu “June” Cheng
Laura J. Danielson, Chair
Loan T. Huynh
Debra A. Schneider
支持律师
Paula J. Blenker
Carolyn R. Coverdale
Jodi Gustafson
Sheila J. Meyers
Juli Tedham
